陳文炯-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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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其為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或合夥組織之所有合夥人均變更時,應另行編配統一編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幼兒園及補習班等屬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業者,如為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或合夥組織所有合夥人均變更,因經營主體不同,應另行編配統一編號,以避免誤歸課舊負責人或舊合夥人所得。該局說明,近來有幼兒園來電詢問負責人變更及合夥人退出是否需要變更非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茲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獨資→獨資)原負責人A君,變更為B君,需另行編配統一編號。

案例二(獨資→合夥)原負責人A君,變更組織型態為合夥組織,若A君仍屬合夥人,不需另行編配統一編號,反之若A君退出合夥人,則需註銷原稅籍資料另行編配統一編號。

案例三(合夥→合夥)A君、B君合夥,A君為負責人,變更合夥人後A君、B君其中一人仍屬合夥人,僅就變更項目變更稅籍資料,免另行編配統一編號,反之若A君、B君均退出,則需另行編配統一編號。

案例四(合夥→獨資) A君、B君合夥,A君為負責人,變更組織型態為獨資組織,若負責人仍屬A君、B君其中一人,僅就變更項目變更稅籍資料,免另行編配統一編號,反之A君、B君均退出,則需另行編配統一編號。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業者若需另行辦理編配統一編號,原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業者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寫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辦理註銷原稅籍資料,另新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至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設立登記:

一、填寫完整之申請書並蓋妥扣繳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二、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四、所在地址最近一期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影本。

五、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

該局提醒,依財政部95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50041 8200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如有停止執業之情事者,至遲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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