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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等公用事業費用憑證自107年7月後應載有承租人統一編號始可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不動產期間所繳納之水、電、電信或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自107年7月以後,應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憑證所載用戶名義仍為出租人,則承租之營業人不得再持以申報扣抵。
該局說明,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起全面導入電子發票後,承租不動產之營業人繳納公用事業費用,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考量營業人尚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爰延長原輔導期間至105年12月31日,惟仍有不少營業人未及更改,遂將輔導期間延續,於輔導期間(107年6月底前)營業人仍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如營業人有共同負擔公用事業費用之情形,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自105年1月起應取得公用事業開立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如取得係無實體之電子發票,應檢附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憑以扣抵銷項稅額,申報時並應登錄分攤註記。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儘速於107年6月底前向公用事業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並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避免發生已繳納營業稅卻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徒使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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