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炯-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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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某公司陳小姐電話詢問:獨資、合夥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清算及決算?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若是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的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則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另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若屬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僅剩一人之情形,因已不符合民法第667條第1項對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二人以上之規定意旨,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則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及決算、清算申報。但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若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的情形,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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