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炯-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有最專業之服務團隊

執行業務者年度中停業並無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之適用,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事務所年度中停業,不需於停業後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但前述法條但書規範的對象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不包括「執行業務者」在內。因此,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有停止執業之情事者,雖不適用於停業後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之規定,惟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該局指出,獨資之執行業務事務所年度中變更負責人,事務所名稱雖未改變,惟主體已變更,須註銷原事務所之扣繳統一編號,另以新負責人名義申請新的扣繳統一編號,原事務所視同年度中停業,其扣(免)繳憑單之申報亦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法令之規定,如有稅務法規適用之疑義,可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產品詢價與合作洽詢

嗨,想詢價或有問題都可以直接寫在下面,不用寫得很正式,我們看得懂就好,留下聯絡方式後,我們會盡快回覆你
驗證碼圖片驗證碼圖片驗證碼圖片驗證碼圖片
為避免垃圾訊息,請協助輸入驗證碼,謝謝您的耐心
To:
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聯絡人:李**

Email:m******@yahoo.com.tw

免費諮詢
https://great106net.tw66.com.tw/web/NMD?postId=12576654G LTE900-1800-2100混波整合器

整合GSM.DCS.WCDMA/4G LTE900+1800+2100+3G WCDMA頻率共用室外天線.及共用室內天線

打造一個會做生意的網站,自帶流量、保證有單! 前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