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炯-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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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領取之股利及存款人死亡後孳息屬繼承人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發生的所得屬繼承人之所得,死亡前發生尚未給付者,屬被繼承人遺留之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其於金融機構存款所孳生之利息或投資公司配發之股利,依生前是否給付區分:

一、孳息或股利已於死亡日前給付者,屬被繼承人的所得,應由遺產管理人或繼承人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二、死亡日前發生之孳息或股利,生前尚未給付者,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死亡日後發生之孳息或股利,屬繼承人所得,應由繼承人辦理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公司已公告除息(權)基準日者,所遺股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課徵遺產稅。若公告除息(權)基準日者是在繼承事實發生日後者,股票所分配之股利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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