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炯-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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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信託受託人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及申報信託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10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法人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此外,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財政部92226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及受託人是個人或法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均應依信託法第31條及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應處該受託人75百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而屆期未辦理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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