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炯-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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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契約 須負舉證

「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等物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己方管理、使用、處分;本案中,林天財主張把錢存到兒子戶頭,雙方有「借名契約」的關係,他若能提出充分證據,無論是書面或口頭約定的,法官都可依借名契約判決林天財勝訴。

林天財拿不出借名契約,只好改提「不當得利」訴訟,法官以此認定,林克彥帳戶內無端多出一筆錢,這筆錢毫無法律關係,且確實由林天財匯入,判定應歸林天財所有。

民法明文規定的契約關係只有27種,相關規定在民法345條至756之9條,民國19年立法沿用至今,隨著時代演變,衍生許多新的契約關係,在27種以外者,統稱為「無名契約」,借名契約是無名契約的一種類型,意即「借他人之名」的契約,遇到當事人主張借名契約時,須負舉證之責。既然是無名契約之一,一切端看當事人如何主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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