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租金,較當地一般租金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王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每坪每月300元計算列報其房屋出租供甲公司營業使用之租賃收入,該局以其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每坪每月600元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增租賃所得,併課其綜合所得稅。王君不服,主張依房屋租賃契約書,每坪每金僅300元,案經復查駁回,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其收入,因此只要符合上開法條之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即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無須證明租賃收入數額是否確如調整數額,該局乃按實際租賃期間及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每坪每月600元,並依出租面積、房屋樓層等情形予以打折後,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暨申報數,調增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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