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給付同業公會之教育訓練費用及會費有關扣繳及憑單申報規定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9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規定,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另財政部99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471090號令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違反規定遭受處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發布單位:北投稽徵所 |
發布日期:100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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