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目前解散結束營業,存貨部分直接分配給股東,並無銷售收入,可否免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 資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營業人於清算期間需處理餘存貨物或勞務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 規定申報其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稅額。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者,依同法第43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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