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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的「土地返還請求權」無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將借名登記在第三人名下之土地權利讓與他人, 使之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是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 稅。如未申報,除補繳贈與稅額外,並依未申報贈與稅規定進行處罰。 該局查獲甲君於97年間與乙君共同出資購買1筆土地,並登記在乙君名下(甲君為隱名),嗣 99年間乙君以贈與方式將全部土地移轉予配偶丙君名下,再經由丙君以贈與方式將甲君借名 登記之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其子A君,使A君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經該局核定贈與淨額為20,800,000元,贈與 稅額為2,080,000元,該局除了向甲君追繳贈與稅額外,並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及稅 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2,080,000元。甲君主張該土地 為農業用地,其為土地之真正權利人,只是以子A君之名義取回,屬於農地之贈與,且仍繼續 作農業使用,應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 免徵贈與稅之適用。經該局審查,本件甲君藉由借名登記之方式無償讓與登記移轉請求權予其子A君,使之無償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尚非甲君經登記取得所有權後再為移轉登記予其子 A君,故本件贈與其子之標的應為土地返還請求權,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 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局指出,此類案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應申報贈與稅,民眾在從事贈 與行為時,應妥為考量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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