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為限,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營利事業前1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所稱之「累積虧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
舉例來說,A公司99年12月31日帳上法定盈餘公積800萬元、特別盈餘公積100萬元、累積虧損1000萬元,100年度帳載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預估為300萬元,100年度捐贈政黨費用20萬元,雖然未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所得額之10﹪且捐贈總額亦未超過新臺幣50萬元,惟因前1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即法定盈餘公積800萬元+特別盈餘公積100萬元-累積虧損1000萬元)尚未彌補,應不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之選舉將屆,國稅局臺南分局提醒有意捐贈競選經費的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稅務方面的相關規定,以免因捐贈費用超出限額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及按日加計利息。
舉例來說,A公司99年12月31日帳上法定盈餘公積800萬元、特別盈餘公積100萬元、累積虧損1000萬元,100年度帳載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預估為300萬元,100年度捐贈政黨費用20萬元,雖然未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所得額之10﹪且捐贈總額亦未超過新臺幣50萬元,惟因前1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即法定盈餘公積800萬元+特別盈餘公積100萬元-累積虧損1000萬元)尚未彌補,應不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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