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持有業者發行現金禮券購物 國稅局:應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日前表示,各大百貨公司業者發行的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如屬商品禮券,營業人不會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果交易金額大於禮券金額,須另行支付差額價金,營業人應按差額價金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屬現金禮券,則營業人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國稅局指出,各大百貨公司業者為促銷商品,常以折扣方式發行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吸引消費者,禮券上的使用注意事項,如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時,恕不再開立字樣,即為商品禮券,營業人不會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果交易金額大於禮券金額,須另行支付差額價金,營業人應按差額價金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至於禮券上僅載明金額,即為現金禮券,營業人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國稅局說明,參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的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另外,有關百貨公司發行的商品禮券,如逾二年仍未經兌換商品,參照財政部76年1月12日台財稅字第7577694號函,不屬應付費用範圍。
此外,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不得多於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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