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外僑居留登記視同戶籍登記 國稅局:房屋非屬特種貨物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今(二十)日表示,外國人可以使用外僑居留登記的地址,就視同已經在該處完成戶籍登記,同時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有關設籍的規定,就不屬於特種貨物,不用被課徵奢侈稅。
國稅局表示,房屋所有權人如果是外國人,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自用住宅,如果這戶自用住宅的地址是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居留證的居留地址,就視同已經在該處完成戶籍登記,又名下僅有一戶而且供自住,如果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的要件,也可以不用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呼籲,民眾要特別留意這些狀況,才不用遭補徵高額稅金及罰鍰。
財政部表示,為避免認定自住房屋時發生爭議,在參考戶籍法第16條遷出原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且一人不能同時在多處地址設立戶籍的規定,所以把辦竣戶籍登記定為免稅要件。而特種貨物房屋、土地的範圍,參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是指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可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
國稅局說明,設立戶籍的成員只限於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並不包括已成年直系親屬,如果只有有所有權人的成年子女或父母設籍,即使有自住的事實,仍然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的規定。該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特種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