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中變性其婚姻仍有效 內政部:性別變更採取登記認定
內政部昨(七)日表示,對於日前發生的跨性別婚姻議題,在經過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民間代表等進行會議研商討論後,認定跨性別婚姻,只要在二人辦理結婚登記時,已完成性別變更登記,符合一男一女當事人時,婚姻屬有效。
內政部表示,本次案件起源為當事人原皆為男性,其中一方先進行變性手術後,因為符合民法第972條及第980條一男一女結婚要件,並辦理結婚登記。而結婚後不久另一方辦理性別變更為女性,因此衍生出此段婚姻是否有效問題。本案經過內政部開會研議討論後,認為當事人只要在婚姻登記當日符合婚姻法定條件,戶政機關自當依戶籍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也就是在結婚登記時,身分證上性別為一男一女當事人,即認定婚姻有效。
內政部指出,現在國內對於性別變更登記的法定效力,採取登記主義,也就是不以事實認定何時完成變性,只要當事人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時完成其變性程序即可。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進行變性時,對於婚姻親子關係的影響,依照法務部(83)年法律字第05375號函的說明,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中事實上已為變性者,其原有婚姻及親子關係應仍不受影響。所以本次案件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完成變性登記,所以不影響其婚姻效力。
此外參照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的內容,民眾申請性別變更登記時,應提出相關診斷書供戶政機關作為認定要件依據。且依內政部98年1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80005035號函的說明,對於已完成變性手續的民眾,基於尊重當事人隱私權,其國民身分證役別欄得免予註記。另參照法務部101年01月0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的說明,我國對結婚的定義,尚不包括同性結合或未婚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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