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後護理之家嬰兒照顧人員 每 5 床應設置 1 名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近日新修正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8條,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在任何時段護理人員及照顧服務員的顧病比是一比十五,精神護理之家不得低於一比二十。修正目的是強化顧病比人力配置、強化消防安全規定,並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近日新修正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8條,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在任何時段護理人員及照顧服務員的顧病比是一比十五,精神護理之家不得低於一比二十。修正目的是強化顧病比人力配置、強化消防安全規定,並規定產後護理之家應備有嬰兒照顧人員,並在半年到一年內改善。
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長表示,一般護理之家的機構設置標準,有關護理人員規定是每十五床至少應有一名護理人員、照顧服務員是每五床應有一人以上。新修正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8條附表增列全時段的規定,二十四小時都必須有護理人員值班。產後護理之家由原二十床至少一名護理人員修訂到十五床配置一名,而嬰兒照顧人員則是每五床應有一名,嬰兒照顧人員資格自明(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開始適用。
司長表示,嬰兒照顧人員應具備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應檢資格,而根據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說明第6點規定,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並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八十小時托育相關訓練且取得證明者,或是護理、助產及幼兒保育相關學科系所畢業者,都可以考取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照。
另外,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8條附表規定,產後護理之家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且應有附衛浴設備的寢室,若寢室為多人間,應設置屏障物;嬰兒室中應有急救設備以及嬰兒專用的洗澡台和空調設備;建築物的消防及安全設備應符合建築法第72條以及消防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設置防滑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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