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切勿轉供他人使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即使是總分支機構間互調使用,仍應處罰。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營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實務上,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時有總機構或分支機構錯誤使用其他總、分支機構之發票(依據同法第28條規定,總、分支機構分別具不同營業人身分),或記帳士、報稅代理人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因申購家數眾多且數量龐大,致發生營業人使用他人統一發票之情事。營業人如發生上開情事,於未經檢舉或查獲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罰。
該局呼籲,各營業人於使用發票時,應詳實核對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是否正確,以避免誤用他人購買之發票或自行購買之發票誤為他人所用而遭受處罰,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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