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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月子中心照顧產婦及嬰兒 新北市法制局: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昨(十四)日表示,消費者應慎選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並於簽約時參酌「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避免消費糾紛發生,確保產後婦女及寶寶健康與安全。

新北市法制局說明,日前有消費者投訴,其妻子生產後入住坐月子中心,入住時已發生寶寶交叉感染,但該坐月子中心未告知,後來依疾病管制署建議清空進行消毒,才告知消費者搬離。而後寶寶發生病症入住加護病房治療,醫師告知寶寶係因呼吸融合病毒之細支氣管炎,而且一歲內都會發生病狀,將來也易罹患氣喘。消費者認為坐月子中心隱匿感染情況,造成寶寶身體危害,故要求坐月子中心應負責寶寶五歲前相關症狀醫藥費用,或賠償二十萬元。

依據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條第5項、第9項第2款規定,坐月子中心對於產婦及嬰兒照顧與安全管理事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產婦或嬰兒進住後,因可歸責坐月子中心之事由…,作為損害賠償,消費者如能證明因此受有其他損害時,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發生寶寶交叉感染係屬重大緊急突發事故,業者應主動告知消費者,但坐月子中心隱匿事故不告知,而造成消費者寶寶身體危害,該坐月子中心顯已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造成損害,故應對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了確保產後婦女及寶寶健康與安全,消費者應選擇通過護理人員法第23條之1第1項、102年度產後護理機構評鑑作業程序第8點規定評鑑的坐月子中心入住。於簽約時,尚可以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至第17條等關於定型化契約規範作為參考依據,盡量避免消費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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